15908986206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docx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 律法規,防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 監測工作,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 制備與分析,監測結果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編制,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D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 制備與分析,監測結果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編制,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在產工業企業內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其他工業企業 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貯存場和填埋場的監測, 國家已發布相應技術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32722 土壤質量 土壤樣品長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自行監測 self-monitoring
工業企業為掌握生產過程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影響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 展的定期監測活動。
3.2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key soil pollu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ntity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 害物質排放等情況, 確定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
3.3
重點監測單元 key monitoring unit
企業根據排查認為可能通過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需開展監測的重點場 所或重點設施設備。
3.4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企業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運行過程中涉及且可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物質。 3.5
潛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4.1 制定監測方案
企業應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等工作,排查企業內所有可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場所及設施設備,將其識別為重點監測單元并對其進行分類,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內容至少包 括: 監測點位及布置圖, 監測指標與頻次,擬選取的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方法, 質量保 證與質量控制等。
4.2 建設與管理監測設施
企業應根據監測方案確定的監測點位與監測指標, 按照 HJ 164 的要求建設并管理地下水監測井。 地下水監測井應建成長期監測井。
4.3 實施監測方案
企業應按照監測方案,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定期開展監測活動,并將相關內容 納入企業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及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僅限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4.4 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企業應建立自行監測質量體系, 按照本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各環節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4.5 報送和公開監測數據
企業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重點監測單元
5.1.1 資料收集
建議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生產信息、水文地質信息、生態環境管理信息等, 資料清 單列表參見附錄 A 。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有關資料。
5.1.2 現場踏勘
應通過現場踏勘,補充和確認待監測企業內部的信息, 核查所收集資料的有效性。對照企業平面布 置圖, 勘察各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分布情況,核實其主要功能、生產工藝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重點觀 察場所及設施設備地面硬化或其他防滲措施情況,判斷是否存在通過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導致土壤 或地下水污染的隱患。
5.1.3 人員訪談
必要時,可通過人員訪談進一步補充和核實企業信息。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 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 企業屬地的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熟悉 所在地情況的人員, 相關行業專家等。
5.1.4 重點監測單元的識別與分類
對本標準 5.1.1~5.1.3 調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和總結,結合《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 南(試行)》等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排查企業內有潛在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場所及重點設施設備,將其 中可能通過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場所或設施設備識別為重點監測單元,開 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
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分布較密集的區域可統一劃分為一個重點監測單元,每個重點監測單元原 則上面積不大于 6400 m2。
重點監測單元確定后,應依據表 1 所述原則對其進行分類,并填寫重點監測單元清單,清單格式參 見附錄 B。
表 1 重點監測單元分類表
單元類別 | 劃分依據 |
一類單元 | 內部存在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的重點監測單元 |
二類單元 | 除一類單元外其他重點監測單元 |
注: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指污染發生后不能及時發現或處理的重點設施設備,如地下、半地下或接地的儲罐、池體、 管道等。 |
5.2 監測點位
5.2.1 布設原則
5.2.1.1 監測點位的布設應遵循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
5.2.1.2 點位應盡量接近重點單元內存在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 重點場所或重點 設施設備占地面積較大時,應盡量接近該場所或設施設備內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滲漏、流失、揚散等途 徑影響的隱患點。
5.2.1.3 根據地勘資料,目標采樣層無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條件不適宜采樣的區域,可不進行相應 監測, 但應在監測報告中提供地勘資料并予以說明。
5.2.2 土壤監測點
a) 監測點位置及數量
1) 一類單元
一類單元涉及的每個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周邊原則上均應布設至少 1 個深層土壤監測點,單元內部或周邊還應布設至少 1 個表層土壤監測點。
2) 二類單元
每個二類單元內部或周邊原則上均應布設至少 1 個表層土壤監測點,具體位置及數量可根據單元大 小或單元內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的數量及分布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監測點原則上應布設在土壤裸 露處, 并兼顧考慮設置在雨水易于匯流和積聚的區域,污染途徑包含揚散的單元還應結合污染物主要沉 降位置確定點位。
b) 采樣深度
1) 深層土壤
深層土壤監測點采樣深度應略低于其對應的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底部與土壤接觸面。
下游 50 m 范圍內設有地下水監測井并按照本標準要求開展地下水監測的單元可不布設深層土壤監 測點。
2) 表層土壤
表層土壤監測點采樣深度應為 0~0.5 m。
單元內部及周邊 20 m 范圍內地面已全部采取無縫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滲措施, 無裸露土壤的, 可不 布設表層土壤監測點,但應在監測報告中提供相應的影像記錄并予以說明。
5.2.3 地下水監測井
a) 對照點
企業原則上應布設至少 1 個地下水對照點。
對照點布設在企業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處,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并應盡量保證不受 自行監測企業生產過程影響。
臨近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發生季節性變化的區域可根據流向變化適當增加對照點數 量。
b) 監測井位置及數量
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地下水監測井不應少于 1 個。每個企業地下水監測井(含對照點)總數原則上 不應少于 3 個, 且盡量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應根據重點單元內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的數量及分布確定該單元對應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和 數量, 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運移路徑的下游方向,原則上井的位置和數量應能捕捉到該單元內所有重 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可能產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 HJ 610 和 HJ 964 相關防滲技術要求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可適當減少其所 在單元內監測井數量,但不得少于 1 個監測井。
企業或鄰近區域內現有的地下水監測井, 如果符合本標準及 HJ 164 的篩選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 對照點或污染物監測井。
監測井不宜變動,盡量保證地下水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c) 采樣深度
自行監測原則上只調查潛水。涉及地下取水的企業應考慮增加取水層監測。
采樣深度參見 HJ 164 對監測井取水位置的相關要求。
5.3 監測指標與頻次
5.3.1 監測指標
a) 初次監測
原則上所有土壤監測點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項目,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規指標(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除外)。
企業內任何重點單元涉及上述范圍外的關注污染物,應根據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將其納入 企業內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初次監測指標。
關注污染物一般包括:
1) 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確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
2) 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或企業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可能對土壤或地下水產生 影響的污染物指標;
3) 企業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中可能對土壤或地下水產生影響的,已 納入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4) 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轉化或降解產生的污染物;
5) 涉及 HJ 164 附錄 F 中對應行業的特征項目(僅限地下水監測)。 b)后續監測
后續監測按照重點單元確定監測指標,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1) 該重點單元對應的任一土壤監測點或地下水監測井在前期監測中曾超標的污染物,超標的判定 參見本標準 7,受地質背景等因素影響造成超標的指標可不監測;
2) 該重點單元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
5.3.2 監測頻次
自行監測的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的要求執行。
表 2 自行監測的最低頻次
監測對象 | 監測頻次 | |
土壤 | 表層土壤 | 年 |
深層土壤 | 3 年 | |
地下水 | 一類單元 | 半年(季度 a) |
二類單元 | 年(半年 a) | |
注1:初次監測應包括所有監測對象。 注 2:應選取每年中相對固定的時間段采樣。地下水流向可能發生季節性變化的區域應選取每年中地下水流向不同的時 間段分別采樣。 | ||
a 適用于周邊 1 km 范圍內存在地下水環境敏感區的企業。地下水環境敏感區定義參見 HJ 610。 |
5.4 監測方案變更
除下列情況外, 監測方案不宜隨意變更:
a)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發生變化;
b) 企業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位置、功能、生產工藝等發生變動;
c) 企業在原有基礎上增加監測點位、監測指標或監測頻次。
6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
6.1 樣品采集
土壤樣品采集方法按照 HJ 25.2 、HJ/T 166 和 HJ 1019 的要求進行。
地下水采樣前應進行洗井,洗井方法按照 HJ 164 的要求進行。地下水樣品采集方法按照 HJ 164、HJ 1019 的要求進行。
6.2 樣品保存、流轉、制備
土壤樣品的保存、流轉和制備按照 GB/T 32722、HJ 25.2、HJ/T 166 和擬選取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 地下水樣品的保存和流轉按照 HJ 164 、HJ 1019 和擬選取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
6.3 樣品分析
樣品分析方法的選用應充分考慮污染物性質及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檢出限和干擾等因素。
監測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所執行的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選用其他國家、行業標準方法的,方法的主 要特性參數(包括測定下限、精密度、準確度、干擾消除等) 需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尚無國家和行業標 準分析方法的, 可選用其他方法,但必須做方法驗證和對比實驗, 證明該方法主要特性參數的可靠性。
7 監測結果分析
監測結果分析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土壤污染物濃度與 GB 36600 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標準對比情況;
b) 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與該地區地下水功能區劃在 GB/T 14848 中對應的限值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
判定的該地區地下水環境本底值對比情況;
c) 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與該點位前次監測值對比情況;
d) 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趨勢分析(趨勢分析方法示例參見附錄 C); e) 土壤或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檢出情況。
當有點位出現下列任一種情況時,該點位監測頻次應至少提高 1 倍,直至至少連續 2 次監測結果均 不再出現下列情況,方可恢復原有監測頻次;經分析污染可能不由該企業生產活動造成時除外,但應在 監測結果分析中一并說明:
a) 土壤污染物濃度超過 GB 36600 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
控標準;
b) 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該地區地下水功能區劃在 GB/T 14848 中對應的限值或地方生態環境部
門判定的該地區地下水環境本底值;
c) 地下水污染物監測值高于該點位前次監測值 30%以上;
d) 地下水污染物監測值連續 4 次以上呈上升趨勢。
8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8.1 建立質量體系
自行監測的承擔單位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工作條件,配備數量充足、技術水平滿足工作要求 的技術人員,并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企業全部或部分委托相關機構開展監測工 作的, 應確認機構的能力滿足自行監測的質量要求。
承擔單位應根據工作需求,梳理監測方案制定與實施各環節中為保證監測工作質量應制定的工作流 程、管理措施與監督措施,建立自行監測質量體系。
8.2 監測方案制定環節
企業應自行對其監測方案的適用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
a) 重點單元的識別與分類依據是否充分, 是否已按照本標準的要求提供了重點監測單元清單及標 記有重點單元及監測點/監測井位置的企業總平面布置圖;
b) 監測點/監測井的位置、數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本標準 5.2 的要求;
c) 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是否符合本標準 5.3 的要求;
d) 所有監測點位是否已核實具備采樣條件。
8.3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環節
樣品采集位置、數量和深度原則上應與監測方案保持一致,必要時可根據便攜式有機物快速測定儀、 重金屬快速測定儀等現場快速篩選儀器的讀數或其他合理依據進行調整,應在監測報告中說明調整方案 并提供相應依據。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環節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還應滿足 GB/T 32722 、HJ 164、 HJ/T 166、HJ 1019 及所選取分析方法的要求。
9 監測報告編制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的一般編制格式參見附錄 D,報告大綱及內容可根據企業自行監測情況 適當調整, 但至少應包括:
a) 企業執行的自行監測方案描述(至少涵蓋重點監測單元清單,標記有重點單元及監測點/監測
井位置的企業總平面布置圖,重點單元識別與分類過程描述,監測點位置、數量和深度的描述, 各點位監測指標與頻次及其選取原因描述,樣品采集、 保存、流轉、制備等方法描述等);
b) 監測結果及分析,各監測指標選取的分析方法及檢出限應在報告中明確;
c)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d) 企業針對監測結果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10 監測管理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建議收集的資料清單
建議收集的資料清單見表A.1。
表 A.1 建議收集的資料清單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重點監測單元清單
重點監測單元清單見表B.1。
表 B.1 重點監測單元清單
企業名稱 | 所屬行業 | ||||||||
填寫日期 | 填報人員 | 聯系方式 | |||||||
序號 | 單元內需要 監測的重點 場所/設施/ 設備名稱 | 功能(即該重點 場所/設施/設備 涉及的生產活 動) |
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清單 |
關注污染物 | 設施坐標 (中心點坐標) | 是否為隱蔽 性設施 | 單元類別 (一類/二類) | 該單元對應的監測點位 編號及坐標 | |
① |
XX.XXX°N XX.XXX°E |
土壤 | AT1 XX.XXX°N XX.XXX°E | ||||||
② | |||||||||
③ | |||||||||
④ | AT2 XX.XXX°N XX.XXX°E | ||||||||
⑤ | |||||||||
① | |||||||||
② |
地下水 | AS1 XX.XXX°N XX.XXX°E | |||||||
③ | |||||||||
① | AS2 XX.XXX°N XX.XXX°E | ||||||||
② | |||||||||
③ | ... ... | ||||||||
單元 B | ① |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污染物濃度趨勢分析方法示例
某企業內部某重點單元的關注污染物為六價鉻、砷和鐵, 故對該單元對應的污染物地下水監測井中 六價鉻、砷和鐵的濃度進行了定期監測, 監測結果如表C.1。
表 C.1 地下水監測井中污染物濃度監測值
監測批次 | 六價鉻 (mg/L) | 砷 (mg/L) | 鐵 (mg/L) |
1 | 0.012 | 0.020 | 1.9 |
2 | 0.021 | 0.022 | 1.3 |
3 | 0.036 | 0.023 | 1.5 |
4 | 0.060 | 0.021 | 1.2 |
5 | 0.067 | 0.021 | 1.1 |
6 | 0.072 | 0.022 | 1.3 |
對監測數據進行趨勢分析(本示例采用Excel的“線性趨勢線”功能,也可采用其他類型趨勢分析), 結果如圖C.1。
圖 C.1 污染物濃度監測值變化及趨勢預測
監測數據趨勢分析結果表明,企業該地下水監測井中六價鉻趨勢線斜率(k= 0.013)大于0,說明 六價鉻濃度呈現上升趨勢;砷趨勢線斜率(k= 0.000)約等于0,說明砷濃度值基本穩定;鐵趨勢線斜 率(k= -0.111)小于0,說明鐵濃度呈現下降趨勢。
10
附 錄 D
(資料性附錄)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編制的參考格式
1 工作背景
1.1 工作由來
1.2 工作依據
1.3 工作內容及技術路線
2 企業概況
2.1 企業名稱、地址、坐標等
2.2 企業用地歷史、行業分類、經營范圍等
2.3 企業用地已有的環境調查與監測情況
3 地勘資料
3.1 地質信息
3.2 水文地質信息
4 企業生產及污染防治情況
4.1 企業生產概況
4.2 企業總平面布置
4.3 各重點場所、重點設施設備情況
5 重點監測單元識別與分類
5.1 重點單元情況
5.2 識別/分類結果及原因
5.3 關注污染物
6 監測點位布設方案
6.1 重點單元及相應監測點/監測井的布設位置(以企業總平面布置圖為底圖繪制) 6.2 各點位布設原因
6.3 各點位監測指標及選取原因
7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與制備
7.1 現場采樣位置、數量和深度
1) 土壤
2) 地下水
7.2 采樣方法及程序(地下水采樣應包含建井洗井過程的描述)
1) 土壤
2) 地下水
7.3 樣品保存、流轉與制備
8 監測結果分析
8.1 土壤監測結果分析
1) 分析方法
2) 各點位監測結果
3) 監測結果分析
8.2 地下水監測結果分析
1) 分析方法
2) 各點位監測結果
3) 監測結果分析
9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9.1 自行監測質量體系
9.2 監測方案制定的質量保證與控制
9.3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的質量保證與控制
10 結論與措施
10.1 監測結論
10.2 企業針對監測結果擬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原因
附件:
附件 1 重點監測單元清單
附件 2 實驗室樣品檢測報告
附件 3 地下水監測井歸檔資料(歸檔資料的要求參見 HJ 164)
附件 4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或企業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